2021-05-21
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切
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
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
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广
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一)开展退役前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
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形
势介绍,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军人
退役前技能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深圳警备区牵头,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
责)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
退役军人由各区相关部门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
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期限一般为 5—7 天。适应性培训侧
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
— 2 —询辅导等。在省财政按每人 1000 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出部
分由所在区财政解决,也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
保险基金中列支。(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
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一次免
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
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 3 个月。各级财政按
规定予以保障,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中列支。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申领补贴,不得重复申
领。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开展“订单
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
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人力资
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
委会等负责)
(四)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结合深圳实际,大力推进退役军
人学历提升教育。退役军人在退役 2 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
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区财政按每生每年最高 12500 元
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
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
的技师学院)、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在退役 1 年内报
考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区财政按每生每
年最高 12500 元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
— 3 —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
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
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
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
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加大教育培训(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职
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奖评机制,重点从我市每年建设 50 个高技能
人才培训基地中评选一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
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作为市级退役军人教育
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
5 个,由市财政给予每个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核定职业院
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
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
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
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
— 4 —机构目录库,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
估。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和证书获取率、推
荐就业成功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入库资格和培训经
费拨付挂钩。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训机
构,按规定移出目录库或延迟拨付相应培训经费。支持社会力量
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支持企业特别是规
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
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知识更新培
训。科学运用考评结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培训
师资库。(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
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理顺拓展就业渠道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
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
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和
在军队服役 5 年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录。(市委组织部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九)推动多渠道就业。研究制定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
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书记,
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
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站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提高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招
录按政策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学历限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
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
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就业帮扶。充分用好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平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和跟踪服务,动
态掌握就业状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定期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梳理和排查,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困
难人员数据库,实施定点帮扶。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
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将大龄、
残疾、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
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
— 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
税。(市税务局牵头,市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十二)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条
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
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
役军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三)发放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吸纳退役 1 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1 年
以上的,按每人 1 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
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四、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 7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
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 年内免征增值税和
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
符合条件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
的,合计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
的,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创业带动就
业补贴。(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
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金融扶持。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最高 60 万元、最长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
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 60 万元、贷款总
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各单位应为退役军人申请
担保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深圳市创
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的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贴息和风
险补偿等融资扶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载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
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
地资源改造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推动政府
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每年在符合
— 8 —我市标准的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评选不超过 5 个退役军人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由市财政按每个基地 30 万元予以一
次性奖补。(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场租补贴。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专区)的,按照第一
年不低于 80%、第二年不低于 50%、第三年不低于 20%的比例减
免租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经市直部门和各区认定或备案的
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第一年 1560 元/月、第二年
1300 元/月、第三年 910 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
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在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认
定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 650 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7800 元)、最长
3 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激励机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从我
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评选退役军人优秀创
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退役军人积
极参与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国家部委主办
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市级创业
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于我市完成商事登
— 9 —记的,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部门给予每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基础
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专项资助。同
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
奖励,标准从高。(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
责)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
全市退役军人综合服务平台,高质量建设运营退役军人智慧服务
中心。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打造(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中心,优化管理模式,持续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心规
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综合能力提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高
质量“一站式”服务。擦亮“兵至如归”招聘品牌,市、区两级
每年分别组织至少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行政服务平
台本着便捷高效原则,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
先制度,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和职
业指导等服务。(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
— 10 —险 3 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 4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强化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
权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创业指导。组建退役军人创业指导团队,依
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
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
管理培训等。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创办企业培
训的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最高 1000 元补贴。对参加由有关创业
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
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的,给予每人最高 2500 元补
贴。每年按规定标准资助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
出的优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
考察,提升创业能力。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
不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
等负责)
(二十二)发动社会参与。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退
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
退役军人自我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组织
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大赛、沙龙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金。指导扶持形成一
批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企业联盟,以
— 11 —成功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民政
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各区要把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
制,明确目标任务,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做好拟
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
要工作事项。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
位。(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
创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
创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
创业等工作。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
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
益。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市退役军
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健全退役军人工作宣传机制,拓
宽创新宣传平台,发挥好主流媒体和官网官微等作用。大力宣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
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
— 12 —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退役军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30
日起施行。
— 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14 —
[查看全文]
2020-12-11
自2020年6月30日上线启动以来,“罗湖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关注“罗湖就业”微信公众号-点击“就业创业-求职招聘”菜单-进入“罗湖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退役军人专区”)充分挖掘区人力资源现有优势,为退役军人和企业搭建桥梁,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为更好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助力退役军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展现自身价值、实现高质量就业创业,现通过网站公开征集“罗湖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0年12月11日-12月31日。
二、征集要求
请围绕“罗湖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并结合实际,表述清楚,简明扼要。
三、征集意见建议方式
(一)在本页面下方“意见征集”区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
(二)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lh_tyjrsw@szlh.gov.cn,邮件主题注明“罗湖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意见建议”。
期待您的建议,感谢您的参与!
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查看全文]
2020-10-14
关于举办罗湖区“戎归罗湖 乐业鹏城”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的通知
罗湖区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690号)文件,为拓宽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渠道,帮助辖区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稳定就业,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决定举办罗湖区“戎归罗湖 乐业鹏城”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会时间
2020年10月15日9:00-12:00
二、招聘会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国际商品交易大厦南侧三楼(罗才人力资源市场)
公交线路:地铁7号线笋岗站A出口、红岭北G出口,市安全教育基地公交站(18路、63路、80路、225路、322路、366路、371路、381路、m132路、n10路)
三、招聘会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协办单位: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参会对象
1.有招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2.有求职需求的罗湖区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优抚对象子女。
五、招聘会内容及活动形式
此次招聘会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求职者可登录罗湖就业网站“2020年罗湖区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招聘专区、关注“罗湖就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招聘信息,查询参会用人单位就业岗位信息。在公众号中进入退役军人专区,求职者注册个人账号或登录个人账号后可向心仪的用人单位在线投递简历,或于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上午9:00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国际商品交易大厦南侧三楼(罗才人力资源市场),参加现场招聘会。
六、参会须知
1.招聘会当天,所有入场人员需出示个人“健康出行码—绿码”(所有入场人员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提前申领“粤康码”)、通过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后方可入场。
2.所有参会人员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
3.填写罗湖区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主动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告知书
罗湖区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平台将持续开展网络招聘活动,欢迎各用人单位和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同步开展线上对接。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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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顺丰科技、华强电子世界……深圳这9家企业招退役军人!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昨
300多家实力企业
6000多个优质岗位
退役军人网络专场招聘会
火热进行中!
又一批招聘岗位上线!招会计、工程师、销售、电工……
月薪15000+,找工作的战友们看过来!
@深圳退役军人,这里有300+企业 、6000+岗位在等你!
面试中如何自信而不张扬、让面试官第一眼选中你?
2020年深圳市第三届“兵至如归”
退役军人网络专场招聘月活动已启动
活动目的
为确保疫情期间退役军人招聘活动持续开展,做到就业、防疫两不误,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创新就业招聘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着力为广大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和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服务对象
1.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
2.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
活动时间
7月1日~7月31日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协办单位:各区(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今天
又有包括顺丰、华强电子在内的
这9家企业发布了招聘信息
看看有没有你心仪的工作吧~
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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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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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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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前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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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详情
泥头车驾驶员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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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机电工程师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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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通知》?
一方面,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随着军队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对加强军地政策制度衔接和工作协同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统筹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强分层对接,全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知》针对当前军地在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难点、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进一步压实了军地责任,增强了刚性约束,加强了业务衔接,对于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和协同性,健全军地移交工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层面围绕退役士兵安置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但由于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政策效果没有充分释放;有的地方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程序不严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需要我们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逐步提高服务的精细化、人性化水平。
2.《通知》对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按照于法周延、于兵简便、于事规范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通知》重点对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离队报到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办理,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处理等5个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并统一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等6种文书式样。
3.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退役士兵持相关证件按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法律法规有规定,也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对此,《通知》结合具体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了报到规定,明确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4.军地相关部门在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离队报到接收中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更加强调军地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更加强调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在督促提醒方面,要求部队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二是在档案交接方面,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
三是在组织接收方面,提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
四是在做好相关服务方面,要求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通过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通过举办适应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
5.对退役士兵办理安排工作手续作了哪些规范?
《通知》在强调做好组织管理的前提下,重点对办理分配和上岗手续两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对按时前来办理分配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份单位留存)。同时,《通知》还对退役士兵未按时办理分配和上岗手续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并要求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相关督促提醒工作。
6.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安置的哪些环节要加大对退役士兵的督促提醒?
《通知》主要对以下三个环节作了明确:
一是报到环节。规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二是办理分配手续环节。规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
三是办理上岗手续环节。规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
7.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办理灵活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通知》对相关申请办理程序等作了规范。从时间选择看,《通知》明确为“确认选岗前”,以便在给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考虑时间的同时兼顾保障其他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权益。若选岗结束后再选择,容易造成安置岗位浪费,对其他按序选岗的退役士兵而言有失公允。从具体环节看,《通知》通过本人书面申请、签订协议书等,保障退役士兵的自愿选择权。从待遇兑现看,《通知》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认定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据此,《通知》对“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认定和管理作了细化。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守认定条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切实做好报到和安排工作手续办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应当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其他有关事项。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其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9.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时如何处理?
退役士兵因突发重大疾病、发生事故等不能按时到地方报到或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情况,虽属特例,但对退役士兵乃至家庭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对于此类情况,《通知》要求各有关方应当给予关心关爱,在工作中加强相互协作,一人一案进行研究解决。对于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于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在规定的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期限前,出现上述情况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单位分别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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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为适应军地建设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新时代双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近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以下称《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
《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指示,强化了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根本遵循。两个文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创新,更加突出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对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制、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需求等提出明确要求;更加突出推动解决官兵实际困难,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向解决官兵“三后”等事项倾斜,加大了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子女教育优待等项目分值;更加突出动态管理和质量标准,健全完善了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和荣誉周期制度,建立了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取消机制。
据了解,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自1991年开展以来,已10次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有力激发了军地各级和广大军民参与双拥工作的政治热情。《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的印发施行,必将进一步规范双拥模范创建活动,推动双拥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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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深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深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一年度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深圳市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试行办法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试行办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主动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深圳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深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深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要求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区级辖区内驻军集中、家属安置任务重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在兼顾家属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作适当调配。
第七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应聘。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八条 各驻深部队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等相关资料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按有关规定对随军家属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向市级用人单位和各区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深圳警备区和具体负责安置的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推迟安置函。推迟到下一年度安置的,随军家属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随军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直各单位的编制职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安排至接收单位,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直各单位的编制职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安排至接收单位,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前为中央和省事业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总量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
安置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安置所在区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提供由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薪酬待遇参照中级专业技术雇员标准执行。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随军前是中央和省属企业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职工的参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驻深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国家明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高山、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区在尊重部队和随军家属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拓宽安置渠道,相关方案须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企业且企业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随军家属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按每人每月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补贴每半年核发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每年3月初和9月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驻深各部队下发通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随军家属补贴申请材料,经部队公示后将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按市、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本市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列支。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驻深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驻军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系一次性政策,已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要求重新安置。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外,未就业随军家属由驻军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驻军所在区财政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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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国家层面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适用于施行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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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摘要
为建立士兵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引导现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五、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六、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七、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严格审定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评分项目应当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或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的奖惩材料,应当由部队按照档案移交程序协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八、公开公正审档评分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九、加强审核和责任追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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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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