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1-05-21 浏览
深府办函〔2021〕36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
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30 日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切
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
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
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广
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一)开展退役前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
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形
势介绍,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军人
退役前技能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深圳警备区牵头,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
责)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
退役军人由各区相关部门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
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期限一般为 5—7 天。适应性培训侧
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
— 2 —询辅导等。在省财政按每人 1000 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出部
分由所在区财政解决,也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
保险基金中列支。(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
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一次免
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
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 3 个月。各级财政按
规定予以保障,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中列支。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申领补贴,不得重复申
领。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开展“订单
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
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人力资
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
委会等负责)
(四)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结合深圳实际,大力推进退役军
人学历提升教育。退役军人在退役 2 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
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区财政按每生每年最高 12500 元
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
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
的技师学院)、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在退役 1 年内报
考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区财政按每生每
年最高 12500 元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
— 3 —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
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
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
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
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加大教育培训(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职
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奖评机制,重点从我市每年建设 50 个高技能
人才培训基地中评选一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
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作为市级退役军人教育
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
5 个,由市财政给予每个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核定职业院
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
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
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
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
— 4 —机构目录库,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
估。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和证书获取率、推
荐就业成功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入库资格和培训经
费拨付挂钩。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训机
构,按规定移出目录库或延迟拨付相应培训经费。支持社会力量
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支持企业特别是规
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
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知识更新培
训。科学运用考评结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培训
师资库。(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
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理顺拓展就业渠道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
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
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和
在军队服役 5 年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录。(市委组织部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九)推动多渠道就业。研究制定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
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书记,
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
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站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提高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招
录按政策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学历限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
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
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就业帮扶。充分用好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平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和跟踪服务,动
态掌握就业状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定期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梳理和排查,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困
难人员数据库,实施定点帮扶。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
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将大龄、
残疾、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
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
— 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
税。(市税务局牵头,市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十二)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条
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
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
役军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三)发放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吸纳退役 1 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1 年
以上的,按每人 1 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
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四、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 7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
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 年内免征增值税和
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
符合条件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
的,合计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
的,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创业带动就
业补贴。(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
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金融扶持。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最高 60 万元、最长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
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 60 万元、贷款总
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各单位应为退役军人申请
担保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深圳市创
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的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贴息和风
险补偿等融资扶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载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
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
地资源改造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推动政府
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每年在符合
— 8 —我市标准的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评选不超过 5 个退役军人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由市财政按每个基地 30 万元予以一
次性奖补。(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场租补贴。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专区)的,按照第一
年不低于 80%、第二年不低于 50%、第三年不低于 20%的比例减
免租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经市直部门和各区认定或备案的
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第一年 1560 元/月、第二年
1300 元/月、第三年 910 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
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在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认
定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 650 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7800 元)、最长
3 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激励机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从我
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评选退役军人优秀创
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退役军人积
极参与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国家部委主办
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市级创业
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于我市完成商事登
— 9 —记的,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部门给予每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基础
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专项资助。同
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
奖励,标准从高。(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
责)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
全市退役军人综合服务平台,高质量建设运营退役军人智慧服务
中心。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打造(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中心,优化管理模式,持续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心规
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综合能力提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高
质量“一站式”服务。擦亮“兵至如归”招聘品牌,市、区两级
每年分别组织至少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行政服务平
台本着便捷高效原则,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
先制度,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和职
业指导等服务。(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
— 10 —险 3 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 4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强化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
权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创业指导。组建退役军人创业指导团队,依
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
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
管理培训等。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创办企业培
训的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最高 1000 元补贴。对参加由有关创业
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
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的,给予每人最高 2500 元补
贴。每年按规定标准资助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
出的优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
考察,提升创业能力。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
不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
等负责)
(二十二)发动社会参与。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退
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
退役军人自我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组织
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大赛、沙龙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金。指导扶持形成一
批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企业联盟,以
— 11 —成功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民政
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各区要把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
制,明确目标任务,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做好拟
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
要工作事项。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
位。(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
创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
创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
创业等工作。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
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
益。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市退役军
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健全退役军人工作宣传机制,拓
宽创新宣传平台,发挥好主流媒体和官网官微等作用。大力宣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
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
— 12 —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退役军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30
日起施行。
— 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14 —